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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拟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等7种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

本市拟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等7种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
( 2011年07月28日 )

  7月25日上午,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(修订草案)》审议结果报告。据悉,本市拟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、事故伤亡人数较多的矿山、建筑施工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、道路交通运输等7种行业实行“风险抵押金制度”。

 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》,建议应当缴纳“风险抵押金”的行业范围限定在这7种“危险行业”。修订草案第35条第二款规定: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,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、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;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,经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,可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;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,经报送安监部门审核同意,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。